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躉繳即期年金
要保人
補充契約
被保險人
解約金
保險利益
道德危險
受益人
預定死亡率
主契約
預定利率
附加契約(附約)
實支實付
保險金額
實支實付保險
等待期
滿期保險
猶豫期
繳清保險
免責期
經紀人公司
複保險
要保書
既往症
告知義務
自動墊繳
保險人
減額繳清保險
保險
展期定期保險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身故保險金
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
豁免保費
汽車乘客責任保險
停效
車體損失險
復效
機車強制責任保險
投資型保險
躉繳即期年金
所謂躉繳即期年金,是一種「整存零付」的觀念,也就是保戶躉繳了一筆保費以後,保險公司在約定期間便開始給付保險金,直到特定期間終了或被保險人死亡為止。此類型年金的優點在於高齡者仍可投保,但相對的,因為其保費未經過累積期間,被保險人即開始領取保險金,保費也比較昂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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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契約
補充契約是指保險公司與受益人間的一份協議,由保險公司保留保單應給付保險金,根據協議內容訂明的指定付款的時間及金額、受款人,以及其他所有與清償有關的相關因素做給付行為,而非依照原先選定的給付方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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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約金
解約金又稱解約退還金、退保價值或現金價值,是要保人終止人壽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年金給付期間開始前終止契約,保險公司依據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應償付要保人的金額,但保險公司通常會扣除一筆解約費用,另如有尚未繳清之保單貸款本息、墊繳保費本息,於給付前也一併扣除。壽險通常為履行契約責任而提存責任準備金,另一方面保戶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解約時,保險公司即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部份或全部給付解約金。依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還解約金,其金額不能低於保險法規定,即保戶應得責任準備金之四分之三(保險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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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危險
即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詐取保險金而故意之作為或不作為所造成或擴大的危險。目前最常見的為金手指、金手腕等事件,都是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一連串密集同時向好幾家保險公司投保,以詐領高額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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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死亡率
由生命表可以得知每一年齡的死亡率,死亡率為計算將來要支付死亡保險金的保險費(稱為死亡保險費)的基礎、這種計算保費用的死亡率稱為預定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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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利率
保險費的一部份是準備將來支付保險金而積存於公司,公司將此積存的保險費,做最有利於投保人的運用。因此,保險費已預先收取、並加以運用、而獲得收益,故應予以一定比率打折扣。使用這種打折的利率,稱為預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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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支實付
即因疾病或意外而住院所花費的醫療費用,採實報實銷方式,但為避免不必要的浪費,通常保險公司都會有設限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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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支實付保險
健康保險之保單條款,被保人實際所發生之費用(通常包括醫療、護理與住院治療費),保險人均給予給付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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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期保險
保險契約的保險年度和保險公司營業年度並不一致,故所繳的保費部份是屬於下一營業年度,稱為未滿期保費,而已過期的保費則稱為滿期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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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清保險
投保人已經完全繳清保費,但是保險期間尚未滿期終止之保險。這可能是(1)在不沒收價值條款下所提供之減額繳清保險;(2)一份限期繳費保單而其所有保費已經付清;或是(3)一份保單其累積紅利用以支付所需之淨躉繳保費,以彌補該保單面額與減額繳清保險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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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人公司
在保險中,由經紀人所經營,專門替顧客分析、選擇並購買人身保險或財產保險的民營公司。有時亦指人壽保險或健康保險的總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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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書
要保書為要保人向保險人提出保險要約之文件。原則上財產保險之要保,可以口頭要約為之,但為免口頭陳述無書面憑證,引發爭議,實務上保險人多要求要保人於要保時填具要保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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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義務
投保之前,要求被保險人就他對保險標的及其他相關事項做詳細的說明,以便讓保險人決定是不是要承保的「告知說明義務」。如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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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
所謂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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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
將多數具有相同危險之個體集合起來,藉由統計來預測平均損失之成本,使少數個體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由全體合理分攤的一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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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本險係承保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機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體傷,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保險公司對受害人或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依保險契約規定對受益人給付保險金,保險金額為每一個人傷害醫療費用最高為新台幣20萬元,每一個人死亡金額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每一個意外事故之保險金額不設上限,殘廢則依殘廢等級給付保險金,最高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本險係依據財政部通過法令強制車主於領牌驗車或過戶時,需先行投保並出示保險證始可辦理,
若未投保本險而經攔檢稽查舉發者將處六仟元以上之罰鍰,故為強制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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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
本保險分為傷害責任險及財損責任險其承保範圍如下:
1.傷害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於超過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金額以上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 財損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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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乘客責任保險
本保險對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駕駛人及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時,本公司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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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體損失險
為使車主依個人預算選擇其所需之保險,車體損失險可分為甲、乙兩式,甲式保費較高,承保範圍較廣,不論甲式或乙式被保險人,均應負擔第一次新台幣3000元、第二次新台幣5000元、第三次以後新台幣7000元為基本自負額,如被保險人選擇較高之自負額時,從其約定。
車體損失險承保範圍
甲式 乙式
免自負額
車對車碰撞損失險
1. 碰撞、傾覆
2. 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墜落物
3. 第三人非善意行為
4. 不屬於保險契約特別載明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1. 碰撞、傾覆
2. 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墜落物
兩車碰撞或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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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強制責任保險
本險係承保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機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體傷,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保險公司對受害人或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依保險契約規定對受益人給付保險金,保險金額為每一個人傷害醫療費用最高為新台幣20萬元,每一個人死亡金額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每一個意外事故之保險金額不設上限,殘廢則依殘廢等級給付保險金,最高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本險係依據財政部通過法令強制車主於領牌驗車或過戶時,需先行投保並出示保險證始可辦理,若未投保本險而經攔檢稽查舉發者將處六仟元以上之罰鍰,故為強制保險。 · 機車駕駛人傷害保險由於機車強制責任險條款載明,機車駕駛人駕駛被保險機車於單一機車交通事故致駕駛人本人死亡、殘廢或受有體傷時,保險公司不負賠償之責,因此在加保本特約保險後,本公司即對受益人負賠償之責,其保險金額與強制險相同。
機車駕駛人傷害保險費率表
保險期間
一年期
二年期
保險費
450元
8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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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
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公司(也稱做「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要保人的權利及義務包括:
權利:
1. 指定各類保險金之受益人。
2. 申請契約變更。
3. 申請保單貸款。
4. 終止契約
義務:
1. 繳納保險費。
2. 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變更及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
3. 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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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
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就是以其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並以其生存、死亡、疾病或傷害為保險事故的人,也就是保險的對象,也可說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之人。要保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須對該人有保險利益,訂立保險契約時,還必須經該被保險人的書面承認並約定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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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又稱「可保權益」,是指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因具有利害關係而可享有的合法經濟利益。這種經濟利益,要保人會因為被保險人的身體受傷或死亡時遭受損失,導致經濟上的困難,若無發生保險事故,則繼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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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
所謂「受益人」,是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依照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 受益人除了具有「請求保險金」的權利外,還可以基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代繳保險費。至於受益人的義務,則是應該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時,儘速通知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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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契約
要保人可以向保險公司單獨購買保險商品,則該商品就稱為「主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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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契約(附約)
附加契約是指附加在主契約之外,用以保障特定事故的保險商品,一般又稱「附約」。所有保險商品的「附約」,都不是單獨販賣的,必需先向保險公司購買一個主約商品,再附加購買這類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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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額
即保額,是保險公司與要保人約定而同意承保之金額,是保險事故發生時的理賠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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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一般用於醫療險、防癌險及重大疾病險,指被保險人自申請投保後,保單持續有效達約定期間以後發生的疾病,保險公司才會理賠,這段期間就為稱為「等待期」,通常為三十天到九十天不等,依保險公司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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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豫期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隔日起算十天內,可以審閱保單條款及內容,若認為不符需求,可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保險公司提出撤銷契約。這十天即稱為「猶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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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期
多用於失能險,自被保險人失能之日起,持續失能不斷達約定期間後,保險公司才開始給付失能保險金,此約定期間為稱為「免責期」,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可選擇免責期間,例如:十五天、三十天、六十天或三百六十五天,通常免責期越長保費越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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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保險
所謂的複保險,乃是指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同一保險期間與數位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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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症
既往症就是被保險人在投保之前,身體上已經發生的疾病或是有健康上的異常。如果有既往症,在投保時一定要詳細告知保險公司,如果有故意隱匿、或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也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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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墊繳
為避免保險契約因一次延遲繳費而導致停效,保險公司通常有「自動墊繳」辦法,以維護保戶的權益。若保單交了一年或兩年以上,保單即具有現金價值(解約金)。除非當初要保人以書面反對,否則此時保險公司會進行自動墊繳,以維持保單的效益;但保戶需支付保險公司自動墊繳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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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保險公司的營業費用後的數額,做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之後不必再繳保費,契約繼續有效,給付條件也與原契約相同,但保險金額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Ex:小明買了一份繳費20年期,保額100萬的終身壽險,三年後,小明申請減額繳清保險,此時保險公司會以這三年小明所繳保費累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計算一次繳清的保額給小明,假設大約為25萬,則小明往後無需再繳費,可享有終身25萬的終身壽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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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定期保險
展期保險是在不變更辦理展期當年度保險金額的原則下,以當時契約所積存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及保單貸款本息、欠繳保費、墊繳保費本息後之餘額來計算,以不超過原來保險期間為準,使契約能繼續有效到某特定時日,變更為展期保險後,不必再繳保費,契約繼續有效。
Ex:小美買了一份繳費20年期,保額100萬的終身壽險,三年後,小美申請展期定期保險,此時保險公司會計算小美三年所繳保費累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多少,用這些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及未返還的保單貸款或欠繳保費後,維持保額100萬可以多久時間,假設可維持3年,則在三年內小美不用再繳費,仍可享有100萬的壽險保障,但三年過後,保障即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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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繳費期間、繳費期滿或保單有效期間內(以上依據不同保單契約內容訂定),不論是因為疾病或意外而身故時,由保險公司給付一定金額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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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費
各公司對豁免保費內容不太一樣,在投保前應先了解該公司的豁免保費定義及對象為何?大致整理出來的豁免條件有在契約有效而且是繳費期間內,因癌症、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如嚴重燒燙傷)造成死亡,或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經醫院確定致成第二、三級殘廢程度之一,或是等待期屆滿且失能狀況仍未消失時,溯自身故或殘廢確定日起,可以申請免繳之後的各期保費,契約仍然繼續有效。
大多數公司是訂定事故發生於被保險人才可享有,有些則是針對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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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效
若要保人於寬限期間內仍未交付續期保險費(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則保險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停止效力」,通稱停效。保險公司自停效日起,便不再負保險責任。
停效期間內,萬一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依照規定可以不負給付賠償責任,所以保戶為了確保保障的權益,必須特別注意停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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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效
保險契約停效後,要保人可以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恢復效力,通稱復效;若不辦理復效,於停效期間屆滿,保險契約的效力即行終止,也就是失效了。
要保人申請復效,須經保險公司的同意,在繳清欠繳的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的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保險契約即可恢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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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
為保單結合保險及投資的雙重特性,保戶所繳的保費的一部份拿來買保障,剩下的部分就用來投資其他金融工具,例如共同基金、債券、指數等。保障部份的死亡風險和費用風險還是由保險公司承擔,但投資部分的盈虧就要由客戶自己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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